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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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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四 以藥劑犯之者。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第 224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24 條之 1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第 225 條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 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6 條犯第 221 條、第 222 條、第 224 條、第 2224 條 之 1 或第 225 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226 條之 1 犯第 221 條、第 222 條、第 224 條、第 224 條之 1 或第 225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227 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之 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 228 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9 條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29 條之 1對配偶犯第 221 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 227 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第 一六章之一第 230 條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31 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231 條之 1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 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犯前二項之罪為常業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232 條對於第 228 條所定受自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 231 條第一項、第 230 條之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233 條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 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 下罰金。第 234 條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第 235 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 236 六條 第 230 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