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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龍頭是每個家庭不可缺少之日常設備之一,無論是刷牙洗臉、洗衣煮菜,使用的水皆要透過水龍頭;而許多家庭為了飲水安全,也會安裝濾水器等設備過濾有害物質,但過濾後的水,如果沒有從安全的水龍頭流出,不僅白費工,也讓消費者擔心是否會將有害物質吃下肚。 消基會與標檢局共同合作,隨機購樣市售10件「飲水用水龍頭(LF)」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另「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3件不符合規定。 樣品說明 消基會與標檢局於106年5月至7月間於北、中、南部衛廚、衛浴材料商行之販售通路,隨機購樣10件「飲水用水龍頭(LF)」,價格最高者為6號「HCG -飲水用廚房無鉛龍頭」,售價6875元;最低者為7號「凱撒-飲水用龍頭(無鉛壁式廚房龍頭)」,售價3000元。 檢測標準 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8088「水龍頭」,進行「無機污染物溶出性能」及「與水接觸之本體材料」等2項品質項目檢測,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進行「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查核。 經濟部標檢局於106年1月1日將「飲水用水龍頭(LF)」列為強制檢驗商品,規定水龍頭中鉛溶出量須低於每公升5微克,水龍頭材料其含鉛量不得超過0.25%,且商品本體以不易磨滅之方式標示「LF」英文字樣(其意為Lead Free,無鉛),並於外包裝標示「飲水用」中文字樣及於商品本體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方便民眾辨識選用。 檢測結果 本次購樣商品之檢測結果如下: 一、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項次2)不符合規定,商品本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二)中文標示:計3件(項次4、8、10)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包括商品本體未標示熱水與冷水之區別(項次4、8、10);未依標準規定標示包裝應標示之事項(項次4);未標示報驗義務人名稱及地址(項次4、8)等。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指出,「飲水用水龍頭(LF)」商品自106年1月1日起列屬應施檢驗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之商品: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改正標示,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其他 市售水龍頭材質可分為鑄鐵、塑材、銅合金、不銹鋼等,又以銅合金及不銹鋼材質市占率最廣。而銅合金雖耐腐蝕,但販售價格比起不銹鋼相對便宜,部分廠商為降低成本,便以劣質銅合金為原料,經過鑄造、拋光、電鍍,使銅製水龍頭看起來跟不銹鋼相同。但使用一段時間後,電鍍層剝落與水接觸時,其中的鉛便會溶於水中,間接與人體接觸。 許多消費者認為,將生水倒入飲水機中,或用瓦斯爐煮沸後,沸騰的水就沒有含鉛的問題;消基會提醒,受到鉛汙染的水並不會因為沸騰而揮發掉,消費者還是會攝取到含有鉛的飲用水;而長期攝取鉛,可能導致心血管疾病、兒童智力下降、腎臟疾病及帕金森氏症等症狀,故呼籲消費者在廚房內務必安裝有標示「LF」的飲水用水龍頭,維護自身健康安全。 消基會和標檢局呼籲 對政府 應不定期抽查市售「飲水用水龍頭(LF)」,看是否有未檢驗之商品在市面上流通販售,並確認商品上有無商品檢驗標識,以維消費者安全。 應明確劃分一般用水龍頭及飲水用水龍頭(LF)之包裝或標示,並不定期抽查五金行、生活百貨販賣之水龍頭是否有在品名、包裝上區分商品之用途;避免消費者為了貪便宜而購買到一般用水龍頭,造成健康危害。 對業者 商品標示是業者對商品的品質承諾,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飲水用水龍頭(LF)屬應施檢驗商品,業者應完成相關檢驗程序後,才可流通至市面上販售。 對消費者 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civil.bsmi.gov.tw/bsmi_pqn/do/pqn5860/form) 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地址、產品規格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安裝時應由專業人員依廠商提供之安裝說明施工。 購買飲水用水龍頭時,請確認商品本體有標示〝LF〞,及包裝上有標示〝飲水用〞等字樣。 使用熱水時,務必先從冷水側打開後,再慢慢轉向或打開熱水側調節至適合溫度,並避免觸碰水龍頭本體,以免造成燙傷。 出水口附有濾網者,應定期檢查清洗濾網,避免影響水質及確保水龍頭功能正常。 清潔保養時,請使用軟質抹布或海棉及中性清潔劑,避免使用菜瓜布或去污粉刷洗,以免破壞水龍頭表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調查結果表
摘要1.採樣:本次手套測試樣品為2018年4月間,於新北市地區大賣場、連鎖福利中心、連鎖生活用品店及五金行購買,共計20件樣品,包括9件可用於接觸食品。2.標示調查:4件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3.價格調查:20件樣品價格最高為190元,最低為16元,每雙購買單價介於0.4~49元之間。4.鄰苯二甲酸酯類含量檢測(25個品項):20件均未檢出。5.鄰苯二甲酸酯類替代品含量檢測(1個品項):7件PVC樣品均檢出。 前言 戴「手套」除了保暖及美觀外,更多時候是為了保護雙手,消費者在從事家事、工作、特別是飲食的時候經常會使用到;外食族購買食物時,販售業者手上的手套是否適合接觸食物,也讓人感到疑慮,而市面上手套的種類也非常多樣化,為了因應不同的用途及穿戴場合而設計,除了材質的考量,穿戴的舒適度、耐用性等,還有使用後的清潔問題。 觀察市售手套,除了材質較厚實,可重複使用的乳膠(Latex)和丁腈(Nitrile)類手套,另外一部分就是比較輕薄,價格較低,用過即可拋棄的塑膠手套,這些拋棄式的手套,材質種類有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等,一般消費者很難了解其中的差異及適合用途。 乳膠因為具有低穿透率、富彈性、穿戴舒適等優點,且棄置後可以被生物分解,是比較環保的產品,但是有些人使用乳膠手套後,會引起過敏反應,主要是因為接觸到乳膠中的某些蛋白質。因此,部分消費者會選購乳膠以外材質的手套替代,如由合成橡膠製成且對化學品防護更佳的丁腈、聚氯乙烯、聚乙烯等材質的手套。 PVC材質因較不具彈性,必須在製造過程中添加塑化劑才能製作成手套,結構相對鬆散,細菌和病毒的滲透率較高,且可能滲漏,用於食品處理時,屏障效率低;塑化劑可經由皮膚直接接觸或飲食等途徑進入人體,發育中的學童,若攝入過量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可能造成發育異常,日本早於2001年禁止PVC手套用於食品服務中,美國加州的手套專業供應商Eagle Protect也於今(2018)年初停止銷售PVC手套,消費者不可不重視。為了解這些市售家用手套是否安全,本調查針對市售家用手套進行塑化劑含量測試,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本次檢測9件可適用於接觸食品類及11件不適用於接觸食品類(一般商品)的樣品,共計20件,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均未檢出,符合標準;商品標示部分,4件可用於接觸食品類家用手套產品,未依規定標示耐熱溫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7件PVC樣品均檢出鄰苯二甲酸酯類替代品(對苯二甲酸二異辛酯)。建議消費者購買手套時,務必挑選有完整標示的商品,而用於接觸食品者,避免選購PVC材質手套。 採樣 本次測試樣品採樣時間為2018年4月間,於新北市地區大賣場、連鎖福利中心、連鎖生活用品店及五金行購買,共計20件樣品。(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請見表2)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購買價格介於16~190元之間,每雙購買單價介於0.4~49元之間,其中價格最低者為編號6號「誼林YH-009手扒雞手套」,最高者為20號「愛詩庭工作手套」。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一、品名。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另外,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本次調查20件樣品中,有9件樣品品名或用途(適用)標示「可適用於接觸食品」,其中有4件樣品未標明耐熱溫度,不符合規定,分別為編號6號「誼林YH-009手扒雞手套」、7號「名仕100入手扒雞手套(盒裝)」、8號「依凡H312手扒雞手套」及9號「“三花牌”PE檢診手套(未滅菌)」。其餘11件樣品未標示可使用於接觸食品,屬於「一般商品」,標示均符合《商品標示法》的規定。 三、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和替代品含量測試 使用含塑化劑的手套接觸食物,塑化劑便可能遷移至食物,至於遷移量含量的高低,則需要視食物接觸手套的化學成分、食物類別、接觸時間和溫度而定。另外,鄰苯二甲酸酯類的塑化劑遷移到油性食物的含量比遷移到非油性食物的含量為高,而接觸時間愈長、溫度愈高,遷移量就愈多。 本次塑化劑測試為針對手套樣品中的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 phthalate,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i-n-butyl phthalate,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utylbenzyl phthalate,BBP)、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Diisodecyl phthalate,DID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isononyl phthalate, DINP)、鄰苯二甲酸二甲酯(Dimethyl phthalate,DM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i-n-octhl phthalate,DNOP)及鄰苯二甲酸二乙酯(Diethyl phthalate,DEP)8種塑化劑進行測試,可接觸食品的樣品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個別含量不得超過0.1%(重量比);另非使用於接觸食品的樣品(用途為居家清潔、園藝、油漆等),依照CNS 6632 「家庭用聚氯乙烯塑膠手套」,DEHP、DBP、BBP、DIDP、DINP、DNOP,6種塑化劑及其總合不得超過0.1%。 本次測試9件可適用於接觸食品類及11件不適用於接觸食品類(一般商品)的樣品,測試「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中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均未檢出,符合標準。 進一步再測試25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AccuStandard Custom Phthalate Standard,S-26292-0.2X-R1)含量仍均未檢出。使用攜帶式X射線螢光光譜儀(portable XRF)檢測樣品的氯(Cl)含量,再使用攜帶式拉曼光譜儀(portable Raman)比對樣品和PVC標準片的拉曼光譜圖,確定樣品編號3、4、11、12、13、15及16等7件樣品均為PVC材質。檢測替代品對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i(2-ethylhexyl) terephthalate,DEHT;又稱對苯二甲酸二辛酯,Dioctyl terephthalate,DOTP,均檢測出DEHT,含量介於11.0~33.0%。 結論 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同時公告「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容器具或包裝,如食品接觸面含有塑膠材質,則應於販賣前依規定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今年4月間至超市、賣場及餐飲業等,抽驗13件PE材質手套(俗稱手扒雞手套),結果發現有4件因未標明耐熱溫度不符規定,已要求販售業者下架不得販售,且確認違規後,將依法處3~300萬元不等罰鍰。檢視本次的調查發現,亦有4件可用於接觸食品的家事手套,未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標示耐熱溫度,不符合規定,可見市面上使用於可接觸食品的手套商品耐熱溫度的標示不夠落實,商品標示為消費者選購時的首要參考資訊,尤其可以接觸食品的器具,攸關消費者使用的安全,呼籲業者應依據相關規定確實標示,主管機關應加強抽驗。 在標示用途上,《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商品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應標示用途,本次20件樣品,以圖形或文字方式進行標示,然而有3件樣品標示用途以「保護雙手」、「生活用品」及「餐飲業」較為籠統的用詞,消費者可能拿來使用於接觸食物,建議業者應使用較明確的用語。 2016年間行政院消保處抽驗市售19件家庭用塑膠手套,有7件塑化劑超過0.1%。本次測試20件樣品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含量則均未檢出,而其中1件編號4號「御廚靈顆粒加長手套/3雙入」樣品,於2016年消保處抽驗塑化劑結果超過標準250倍,在本次測試為未檢出,顯見市售塑膠手套品質有獲得改善。然而現有標準方法僅檢測8種塑化劑,未能完全涵蓋環保署公告的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068和080的2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本次購買的20件樣品,材質標示為聚氯乙烯或PVC者,共有編號3、4、11、12、13、15、16等7件,然而僅有編號11和13有標示塑化劑品名對苯二甲酸二辛酯,消費者無從得知購買之PVC手套是否含26種鄰苯二甲酸酯類或替代品。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公共衛生學院羅達(Zoda)教授於今年3月在環境國際期刊發表「2005-2014年全國健康與營養調查美國一般族群中累計鄰苯二甲酸酯類暴露的膳食來源」,指出鄰苯二甲酸酯暴露與外出就餐對所有年齡組都有顯著影響,但青少年的關聯程度最高;且在家庭以外購買速食和其他食品的高消費青少年,其尿液中鄰苯二甲酸酯含量比僅在家中食用的人高55%。該文中提及由於速食生產的複雜性和可變性,難以確定鄰苯二甲酸酯的來源,因此引用日本Tsumura 等人於2001年發表的研究成果,準備和包裝膳食期間使用的拋棄式PVC手套,是膳食攝入DEHP的主要來源。該文也表示受限於資料來源,不能推斷食用速食和尿液中鄰苯二甲酸酯代謝物之間的因果關係。 美國環保署關注鄰苯二甲酸酯,因為它們具有毒性且有普遍存在人體和環境暴露的證據,2012年發布「鄰苯二甲酸酯行動方案」,提及塑化PVC中的鄰苯二甲酸酯有各種各樣可能的替代品,包括用於各種兒童產品的DEHT(or DOTP),文中也提到將探討鄰苯二甲酸酯替代品帶來的潛在風險和成本。2016年瑞典學者「鄰苯二甲酸酯塑化劑替代品的人體暴露、危害和風險」文中,指出迄今仍欠缺替代品的人體暴露數據,僅有人體暴露DEHT和DINCH(二異壬酯)的明確證據,顯示出人體DEHT和DINCH負擔的增加趨勢。全面性風險評估的關鍵數據缺口,包括進一步改善暴露評估,以便考慮如嬰兒、幼兒、和兒童的高風險族群。同一年韓國學者「鄰苯二甲酸酯及其替代品的雌激素和雄激素的潛力」文中,表示“DEHT”係化學計量學相當於DEHP,已被證明具有生殖和發育毒性潛力。本次調查首次發現國內PVC手套產品皆含有DEHT,顯示國內全面轉型使用鄰苯二甲酸酯塑化劑替代品,其潛在的風險急待探討。 有鑑於本次測試結果,提出下列建議:給業者的呼籲1.商品標示為消費者購買產品的首要資訊,接觸食品的塑膠器具應標示耐熱溫度,避免消費者使用在超過手套可耐受的溫度範圍,而發生危害,業者應本於企業責任落實相關標示規定。2. PVC材質產品使用塑化劑替代品的量介於10~40%,理應屬於主要成分或材料,應該清楚標示塑化劑品名。樣品編號11和13的標示可以作為參考。樣品編號1和20的材質標示不夠專一,無法作為消費者選購的參考。3.部分樣品未標示用途。手套製品為家庭常用商品,用途多元,建議業者在產品用途上應標示清楚,避免消費者誤用。4.食品業者(包括食品製造和餐飲服務)用於接觸食品的手套,避免使用PVC材質手套。 給政府的呼籲1.手套商品用途多元,產品製造內容物也不斷推陳出新,其成分安全性有待政府把關,如此才能保護消費者。尤其應訂定化學品安全管理法,提供高風險(或高關注)化學品的清單,特別是毒化物,作為相關主管機關(如食品和商品等)訂定管理標準和檢測方法的科學依據。定期調查國內新興塑化劑(包括替代品)的流布和使用情形,尤其在食品級產品,以免目前未知的風險,未來衍生成影響國人健康的事件。2.由本次測試發現,手套商品標示不夠落實,建議應加強督導查察,以利消費者購買時參考。 3.手套用途標示若非可使用於接觸食品,應標示較為明確的用語,例如「禁用於接觸食品」或同等用語,讓消費者可以一目了然,避免誤用。 4.材質標示為聚氯乙烯或PVC的用於接觸食品的商品,應規定標示使用之塑化劑品名。給消費者的建議1.消費者購買手套時,務必挑選有完整標示的樣品。用於接觸食品者,避免選購PVC材質手套。2.使用手套應參照標示上的用途,避免將非用於接觸食品的手套,使用於食品接觸上。3.使用手套接觸食品,應依標示溫度使用,以避免發生危害。4.使用過塑膠手套應立即以肥皂清潔雙手,避免有害物質殘留在雙手上。5.避免幼童使用塑膠手套,以免發生啃咬誤食。 ※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18年6月號頁50~5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